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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解雇勞工,不是老闆說了算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雇主可以不經預告即解雇;但最高法院最近一件判決指出,情節是否重大,不能僅就雇主所訂的工作規則內容為標準,必須在客觀上已達到雇主非採取解雇手段不可的程度才行。 

在中國航運公司服務的四名聯結車司機,在工作契約中和公司原約定,工作內容是一車兩人輪班制,從高雄上班領運貨櫃到基隆或桃園,再由兩地拖運貨櫃回高雄下班,隔日輪班休息一日。 

後來公司要求司機們自九十年一月起,每天下午從高雄領貨櫃,到桃園交櫃後下班,第二天上午八點再由桃園領櫃南下回高雄。四人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在新制實施首日將貨櫃送到桃園,就自行搭車返回高雄,中國航運以當日貨櫃托運有延誤,四人違規情節重大,將四人解雇。 

四人不服,起訴要求公司給付不當解雇期間的薪資,以及確認和公司間的雇傭關係仍然存在。 

一審四人獲勝,二審改判中國航運勝訴。四名員工就解雇到復職期間的薪資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二審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本案中四人未依規定上工,是否立即造成公司營業上的損害及危險?又遭到拖延的輪船公司,僅去函中國航運要求「確實檢討,改善服務品質」,沒有主張違約或索賠,看起來也未產生實質的損害,二審法院未調查公司所受實際損害,就認定四名司機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的情節重大,過於速斷,有再調查的必要。 

判決中並列出多項判定是否達到「懲戒性解雇」的衡量標準,包括:勞工違規行為的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的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的緊密程度、勞工到職的久暫等。 

依據這些標準,遭中國航運公司解雇的四名聯結車司機,將有機會獲得被解雇到復職期間的工資。
臺中市政府新聞稿
  為協助勞工面臨工作上、生活上等各項法律問題處理,台中市政府勞工處於勞工服務中心設有「勞工法律諮詢中心」,聘請各面向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不同專精的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勞工可以電話方式諮詢:04-22801699或以網路申請諮詢。
  台中市勞工處指出,目前中市勞資爭議案件呈現逐年增加趨勢,91年勞資爭議案件為816件,97年已增加1倍多至1801件,而勞工的申訴管道,經常以 E-Mail、書信或親自辦理等方式申請。為協助勞工面臨工作上、生活上等各項法律問題之處理,市府勞工處93年於勞工服務中心設有「勞工法律諮詢中心」,聘請各面向例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不同專精的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勞工可以電話方式諮詢:04-22801699或以網路申請諮詢,如有需要,亦可於勞工服務中心的「法律諮詢室」與律師晤談(相關表單可先行於市府勞工處網站下載,網址:http://labor.tccg.gov.tw/),又勞工申訴勞資爭議於協調會後,勞工面臨勞動權益的法律問題,市府勞工處亦於每週二〈或週三〉下午二時至五時於本市勞資關係協會現場安排免費律師諮詢服務,諮詢電話:04-23196935,勞工朋友們可多加利用。
  另外,勞工處為協助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而生的資遣費、退休金或遭遇職業災害補償所生的職業災害補償或因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生回覆名譽或損害賠償之爭議,凡工作地及戶籍地於中市,分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年及設籍4個月以上的勞工,均可向市府勞工處申請訴訟補助,每人補助最高4萬元整,3人以上最多補助12萬元整。同時,勞工爭取司法途徑解決期間,為協助解決勞工生活困境,市府勞工處亦提供生活補助措施,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17280元,最長6個月,勞工朋友如有需要或有勞動法令疑問,歡迎洽詢市府勞工處:04-22291730。
一般人碰到法律問題,總是手足無措,更何況弱勢家庭,還好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成立六年來,總共受理21萬件、幫助超過20萬民眾,解決法律問題。

一張法院查封公告,還有銀行催繳電話,打不停,讓多少家庭陷入貧窮夢魘、連條文都看不懂,全靠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讓弱勢家庭走出債務壓力,除了消債,六年來,光是民事、刑事案件,就有11萬件,法律諮詢也高達十萬件,算一算,一天就要幫助46個家庭,平均31分鐘,就有一個案件,不光是幫忙弱勢民眾,面對法律問題,更舉辦展覽,就是要讓大家,邊玩邊學習法律。

法律諮詢台中免費諮詢

[不指定 2011/06/09 16:47 | by henry ]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法律」在台灣民眾的印象中是深奧、枯燥且難以親近的,就如同「律師」給一般人的印象一般,正因如此,一般民眾在遇到突發而來的法律問題時,往往無法妥善主張並行使自身的權益,甚至連尋求熟悉法律的專家協助的機會、管道都十分缺乏,原因就在於相較於法治健全且普及甚久的歐美地區,台灣民眾對於自己法意識的觀念較為薄弱,對於自己法律上可主張的權利亦不甚瞭解,且亦因上述對於律師的刻板印象,擁有一位「律師朋友」、「家庭律師」,似乎對於一般家庭是遙不可及的事,但是「法律」其實是保護懂的人,而且是必要的保障,就如同「保險」一般,俗諺云: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保險可分攤大眾的風險及損害,法律亦能保障權益不受損害,甚至主張權利伸張正義,異曲同工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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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諮詢

[不指定 2011/06/09 16:47 | by henry ]
離婚協助
婚姻不是人生唯一的路,當婚姻中發生外遇,家暴,夫妻意見分歧時,離婚或許也是給自己一條海闊天空的路.然而想要離婚卻不是如此容易;當離婚的選項出現,場面往往火爆,難堪,尤其許多人因為擔心失去子女監護權,於是只好忍氣吞聲的繼續忍耐下去.
監護權一直是許多想要離婚的人難以割捨的;子女是父母的寶貝,於是當離婚時,雙方往往因為監護權問題而僵持不下.尤其許多人更會以監護權要脅對方同意不合理之條件.也於是乎,有非常多的人即使傷心於外遇的痛楚,家暴的傷害,卻還是因為監護權的問題而不敢離婚.
其實您可以不必如此委屈自己;藉由中華徵信協會專業的離婚協助,幫助您爭取子女監護權,讓您離婚依然可以照顧您的孩子,幫助您爭取屬於您的權益,幫助您依然擁有美好的明天!想要離婚同時擁有子女監護權,您不可不知以下重點:
‧夫妻離婚後,監護權不一定歸屬於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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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就算歸屬對方,另一方還是可以擁有探視權!(除非有意外狀況)
‧沒有得到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要分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離婚擁有監護權的一方,若不能妥善照顧孩子,他方可經由「改定監護權」訴訟,重新爭取回子女監護權!
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應附書表及證件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2.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3.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4. 大陸離婚者:
(1) 協議離婚: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3) 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4)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5.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6.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各三張(換領身分證)。
7.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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