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1 經濟日報╱卓隆燁(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
卓隆燁/提供 



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及金融商品多樣化之潮流,並配合「輕稅簡政」整體稅制改革目標,政府去(98)年1月21日大幅增修遺產及贈與稅法21條重要條文。增修要點包括配合調整稅率結構、提高免稅額、改進繳納制度、處罰合理化、彌補地方財源及配合相關規定等。



這次修法符合大多數社會大眾的企盼,除可有效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升納稅依從度、促進資金回流及資本運用效率,對整體經濟發展也具有積極正面效益,更落實租稅中立原則,改善租稅對投資環境疑慮,使得我國租稅理念與國際同步接軌。



遺產稅法增修內容雖對實物抵繳做更完整規範,然繼承人完納遺產稅確保其分割遺產繼承尚有可討論之處。



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並辦竣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若其他繼承人仍未繳清稅款,是否得免就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之繼承人財產強制執行?



我國遺產稅制係採總遺產稅「先稅後分」制度,以被繼承人所遺留全部遺產為課徵標的,先依法課徵遺產稅後,再分割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有二人以上時,對於應納遺產稅額應負共同繳納義務,部分繼承人雖然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僅得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遺產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無法因此免除納稅義務人連帶繳納義務。可能導致缺乏租稅客體(共同繳納賦稅義務可能大於繼承人個別依法可繼承遺產)之要件下,繼承人仍須負擔繳稅義務的不合理情形。



如遺產稅改採繼承稅制,以繼承人依其繼承遺產為課稅範圍,個別負擔其租稅義務,或可解決類似困境。



繼承稅的基本理論是對繼承人取得的遺產課稅,亦稱為分遺產稅制,是對遺產的偶然歸屬課徵不勞所得稅捐,又屬以取得遺產為特殊形態的所得稅,亦即在無償取得財產下,國家以稅之形式徵收財產之一部分。此課稅方式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取得的遺產負擔納稅能力,較符租稅負擔公平性。



遺產稅法增修後,已將原採累進稅制、多重級距的稅率結構,調整為單一稅率。而且遺產稅實物抵繳部分,本次修正明確增訂課徵標的物遺產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時價下跌財產,其得抵繳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但實物抵繳案件中爭議仍多。



綜觀增修法條本質,實與繼承稅按繼承人所繼承財產價值為課徵依據相近,如明確改採繼承稅制度,以繼承人繼承標的價值為課稅基礎,或可有效消弭分割遺產繼承爭議,增進社會福祉,更符國際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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