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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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11/06/09 16:42 | by henry ]
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請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
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事故當地的縣市警局交安組,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
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
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研判表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
[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
,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首先要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 以後有修正。

強制險可申請的範圍: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
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即可。

所以我希望我方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
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
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
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
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
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我方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我方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如果對方有加保任意險,
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
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
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
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
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有所幫助,
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最後要讓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
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
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
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
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
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
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
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
(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
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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