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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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11/06/09 16:44 | by henry ]
案例:芳芳的老公張三到陽明山洗溫泉中風,還沒來的及送到醫院就過世了,這麼突然的噩耗,頓時讓芳芳慌了手腳,芳芳除了忙於處理張三的喪事外,另一件因張三過世的大事,「遺產繼承」也同時出現,有關遺產繼承繁瑣的種種問題,陸陸續續的接踵而來,使原本悲傷的心情,冥冥中更增添許多壓力存在,芳芳對於辦理遺產繼承是一點經驗也沒有,不知該如何是好?

‧辦理遺產繼承的流程

其實遺產繼承並不是件困難的事,只是一般人平常很少接觸,處理起來難免感到棘手。但是沒關係,只要依照下列各項步驟,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處理,相信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遺產繼承人流程說明
一、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張三的配偶芳芳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芳芳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張三的遺產清查工作。

二、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三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張三的財產狀況,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三、申報遺產稅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所以,當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同時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否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芳芳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張三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的罰鍰。

四、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1.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所以,繼承人芳芳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其他相關的手續。
2.繼承人芳芳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
3.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對於辦理繼承登記因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所以繼承人芳芳在辦理遺產稅因稽徵機關所延誤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

【相關法令】
1.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44條第1項前段: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3.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拋棄及限定繼
承),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之罰鍰。

9.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10.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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