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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
債務清理條例實施一年多,但獲得法院裁定更生許可、清算免責的卡債族,卻屈指可數,協助弱勢卡債族解決債務問題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持續進行部份債務清償、避免新增債務、不要輕易放棄,將是獲得法院裁定許可的有利要件。 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統計,截至今年6月10日止,該會扶助的弱勢卡債族中,共有332件結案,其中協商成功140件、協商失敗22件,更生案遭法院駁回159件,清算駁回7件,僅有3件獲得法院裁定更生、一件獲准清算,成功案件少得可憐。 該基金會昨日分別邀請一位獲准更生及一位獲准清算的卡債族現身說法,其中獲准更生卡債族因童書生意失敗,積欠銀行債務總額達290多萬元,原參加95年債務協商,每月必須償還3萬1,000多元,但生意失敗後,月收入銳減無力負擔;獲准更生後,每月僅需償還1萬1,000多元,終於可以開始重新出發。 成功案例 在於不毀諾 獲准清算的卡債族則是需獨力扶養兩個幼子的低收入戶,本身罹患慢性腎衰竭,必須每週洗腎,無法長時間工作,使用信用卡負擔生活費,積欠銀行20萬元債務,經律師協助,獲得板橋地院裁定債務清算免責。 協助獲准更生卡債族的律師陳祥彬歸納,該案成功的原因在於,債務人有相當的還款誠意,不但持續進行債務的部份清償,同時在申請更生期間,無論金額多寡均持續還款,始終沒有毀諾,與部份申請更生的債務人,才開始準備聲請更生就毀諾,有很大的不同;且該債務人的確無力償還先前銀行要求的還款金額,才能獲得法院認同。 協助獲准清算卡債族的律師郭至卓強調,本個案因過去以信用卡支付生活所需,對每家銀行的償債比率都達七成以上,加上聲請清算後,沒有新增債務,即沒有惡意積欠卡債疑慮,因此獲得重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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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之內容關係到債權人之權利變動及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情形,為表現債務人之清償意願及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對於更生方案之擬定,債務人得先行根據自身之收入與支出狀況,預先規劃可行之方式,以利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聲請中,迅速履行更生,以獲免責。

更生方案內容

I. 清償的金額
II 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式
III.最終清償期

一、清償的金額

債務人所關心更生方案之處,無非以清償金額之確認為最,亦代表債務人究竟可減免多少債務金額,在能力範圍之內清償債務而獲更生。

所謂清償之金額,意旨無擔保(含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可清償成數之金額。

由於減免債權之成數範圍,目前銀行公會尚未為明訂出相關細則,根據銀行局官員表示,成數之決定主要有下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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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債權(無擔保)金額之多寡

為協助債務人能在其還款能力之範圍內且保障債權人之權益,原則上,傾向於債權金額愈大,減免債權成數愈多的方向研擬,以迅速收回其債權。

*債務人未來之還款能力

若債務人未來之還款能力有繼續性或反覆性之履行可能,傾向於債權人能獲致最多清償金額之可能性研擬。

*清償時間之長短

清償期之時間愈短,將給予較低之清償金額成數,反之,亦然。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清償方式。
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六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清償方式。

三、最終清償期

清償期限,從更生方案裁定之翌日開始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如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最多可以再延長二年也就是八年。

(有關於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請詳見:)
債務規劃電子報_更生資訊_已債務協商者可依法聲請更生篇 有關"不可歸責於己"部分。

從債權金額之確認--->>>>--->>乃至清償金額之確定,成數訂定之關鍵點,除由監督人與債務人共同依照債務人債權總金額,生活收支情形,以及將來可否有持續性收入來評估擬定外,最終仍須法官之裁定認可,甚至債權人之同意,此清償金額才有可能合理且可行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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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之債務人尚需清償非免責債權之部分

根據債清法第55條規定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此規定表示,當債務人履行完更生方案之際,非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上述規定之非免責債權,債務人仍須有負責清償之責任。顯為債務人無法自行決定清償該債務與否之能力。

對於非免責債權部份,實質上也難獲得債權人之減免,因在債清法更生程序中已減免債務人部份責任後,在債權人已退讓情形之下,有關非免責債權部份,對更生債務人欲減免或免除其債權而言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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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裁定期間, 債務人無自主選擇之權

進入更生程序裁定的債務人是不能自己撤回其更生,若有異議僅可訴以抗告,沒有退路。

根據債清法第12條規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根據債清法第11條規定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因此,進入裁定之債務更生人是不能自己撤銷其更生聲請的。對於原本欲聲請更生之債務人,若在裁定期間發現有其他更適合之清償債務方法,是不得自行撤回更生聲請。
若債務人對法官裁定為清算程序有異議者,僅可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抗告,抗告後之裁定,將不得聲請再審。

上述規定表示,債務人進入更生之裁定期間,有三個可能發生之結果:

一、法官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程序終止,開始履行更生義務。
二、法官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同時終結更生程序,並同時開始裁定清算程序。
三、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債務人始可依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

若相關債權人有一者不同意,債務人是無法撤回更生或清算聲請,債務人之自主權受到債清法規之嚴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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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為債務處理之最後手段

更生法非債務清理萬靈丹,應先了解自身負債問題,熟知債清法利弊得失,遂為最後思考之決定。

在此呼籲欲透過債清法減免債務之債務人,建議先行規劃評估,諮詢專業機構或相關公益法務單位,再行決定是否選擇更生或清算之方式處理債務問題,以作為進入明年更生期間前之適切準備,畢竟這是無退路之債務清理最後手段。

文章請引用正確出處: 債務規劃電子報發行人 法務 黃先生 同意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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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讀者小毛問:
我欠多家銀行債務沒還,最近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承諾每月還款。但另一債權銀行將我的債權賣給民間的債務處理公司,這家債務處理公司打算向法院聲請對我強制扣薪。請問可否讓所有債權合併,每月由法院扣我三分之一薪水?

律師林岡輝答:
依目前法令,如果債務處理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的話,你恐須同時還最大債權銀行的錢,且薪水亦被強制扣款三分之一。 
不過,如果小毛與最大債權銀行的協商條件,也包含最初借貸時的約定作廢,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以後來的協商條件為主的話,那麼當你未依協商條件還款時,最大債權銀行就會強制執行你的財產。依法,債權銀行將與債務處理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合併進行,這麼一來債權合併,法院只會強制扣你月薪三分之一。 
但要注意,如果協商內容是「若未依協商履行,你仍須負擔舊債務法律關係」時,因你當初借貸時所要承擔的責任、計算利息的方式通常較協商方案重,恐怕就不能以前述方式進行債權整併。 

另提新清債方式
例如,原先貸一百萬元,要付利息,後來還不出錢,協商後銀行只要你還本金一百萬元,不用付利息。若你未依後來的協商條件還錢,則變成你要依舊的貸款契約還款。
若小毛因債務處理公司的強制執行,致無法還錢,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另提新的清償債務方式,也可達到重新整併債務的目的。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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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

[不指定 2011/06/09 16:45 | by henry ]
§債務更生之注意事項§

理陽律師事務所是您債務更生台中諮詢律師的最佳選擇!您被循環利息壓的喘部過氣來嗎??你只能用以卡養卡的方式讓自己陷入夢靨嗎??對政府提供的債務更生有太多的疑問嗎??想知道找誰可以回答您腦中無數的問題嗎??債務更生台中諮詢律師請找理陽律師事務所!讓專家解決您的困擾!幫助您脫離看不到盡頭的負債漩渦!

近年卡債問題橫行台灣,造成許多民眾極大困擾,小則影響家庭生活,大則演變為社會事件亦非少見,但負債並非犯罪,欠債也不用坐牢,背負債務是單純的民事事件,卡債族應尋求正確的解決之道,在可維持生活下以最大誠意盡力清償債務,而非逃避、閃躲、甚至輕生。

解決債務的方法不外乎:
一、與債務人(銀行)協商。
二、向法院聲請更生。
三、向法院聲請清算。

目前銀行的協商方式有「前置性協商」、「個別協商一致性」及「個別協商」等等,光名詞可能就讓人頭昏眼花,更別說個別條件的適用了,請教律師選擇適合你的方式進行協商,才有將負債清償的可能。債務更生台中諮詢律師請找理陽專業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選擇適合的解決債務方式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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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怎麼辦理?

[不指定 2011/06/09 16:44 | by henry ]
案例:芳芳的老公張三到陽明山洗溫泉中風,還沒來的及送到醫院就過世了,這麼突然的噩耗,頓時讓芳芳慌了手腳,芳芳除了忙於處理張三的喪事外,另一件因張三過世的大事,「遺產繼承」也同時出現,有關遺產繼承繁瑣的種種問題,陸陸續續的接踵而來,使原本悲傷的心情,冥冥中更增添許多壓力存在,芳芳對於辦理遺產繼承是一點經驗也沒有,不知該如何是好?

‧辦理遺產繼承的流程

其實遺產繼承並不是件困難的事,只是一般人平常很少接觸,處理起來難免感到棘手。但是沒關係,只要依照下列各項步驟,按部就班,一步一步的處理,相信很容易就可以處理好遺產繼承的相關事務。



‧遺產繼承人流程說明
一、確定遺產繼承人
遺產繼承的首要步驟是先確定繼承人是誰。依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張三的配偶芳芳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芳芳須先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後,再開始著手進行張三的遺產清查工作。

二、清查被繼承人的財產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三死亡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以,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繼承人確定後,應儘快清查被繼承人張三的財產狀況,遺產有多少?債務有多少?以免影響到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三、申報遺產稅
1.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所以,當芳芳將被繼承人張三的遺產清點完成後,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遺產稅。
2.遺產及贈與稅法同時規定,在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否則會被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芳芳如果沒有在被繼承人張三死亡後的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會被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的罰鍰。

四、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1.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必須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所以,繼承人芳芳在申報遺產稅並完納遺產稅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各地政機關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或其他相關的手續。
2.繼承人芳芳如果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每超過一個月會被處以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倍。
3.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對於辦理繼承登記因不能歸責於申請人的期間,可以扣除,所以繼承人芳芳在辦理遺產稅因稽徵機關所延誤的期間,可以扣除,不計算在規定的六個月之內。

【相關法令】
1.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民法第1144條第1項前段: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3.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拋棄及限定繼
承),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
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前段: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8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之罰鍰。

9.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10.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第2項: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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