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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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2011/06/09 16:46 | by henry ]
協議離婚的方式,根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 
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 
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 
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 
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1.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2.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3.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 
4.夫妻財產之分配 
5.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 
6.請求對方付贍養費. 子女撫養費 (或是要求精神賠償)
離婚諮詢台中諮詢律師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619)